本标准规定了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、市场建设、市场管理及评价。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龙湾区智慧农贸市场 (以下简称市场) 的建设、改造与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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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33/T 592-201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
3 术语和定义
DB33/T 592-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智慧农贸市场
利用物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,通过互联网+实现智能化经营和管理模式, 达到信息实时化、具体化、可视化,以及智能支付 (智能卡支付、移动支付等) 、计量监管、食品溯源 (含追溯电子秤、二维码溯源) 、数据分析及信息发布等功能的农贸市场。
3.2
经营户
向市场举办方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。
3.3
物联网
利用感知技术与智能装置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识别,通过网络传输互联,进行计算、处理和知识 挖掘,实现人与物、物与物的信息交互和无缝链接,以达到对物理世界实时控制、精确管理。
3.4
追溯电子秤
应用于智慧农贸市场,具备称重、射频卡读写、网络通讯、数据传输、凭证或标签打印及其他溯源 的电子台案秤。
3.5
移动终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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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在非固定场所中使用的计算机设备,包括移动通讯设备、便携式计算机、平板设备、车载计算 机等。
4.1.1 市场的选址、建筑、配套设施、装修等应符合 DB33/T 592-2015 中第 5 章的要求。
4.1.2 市场的场内布局应符合 DB33/T 592-2015 中第 6 章的要求,市场内的公共信息导向标志应符合 GB/T 20501 的要求。
4.1.3 市场的给排水、供电、通风、垃圾收集、消防、冷藏保鲜及市场服务等设施应符合 DB33/T 592 -2015 中第 7 章的要求,内部装饰的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
4.1.4 市场的柜台设计应符合 DB33/T 592-2015 中第 8 章的要求。
4.1.5 市场内蔬菜、肉、水产品、豆制品、酱腌菜、粮油及其制品等类商品陈列与销售应符合 DB33/T 592-2015 中第 9 章的要求。
4.1.6 市场内使用的包装材料、规格及标识应符合 DB33/T 592-2015 中第 10 章的要求。
4.1.7 市场的环境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应符合 DB33/T 592-2015 中第 11 章的要求。
4.1.8 市场应根据市场的规模,经营品种建立相应的检测室,并应配备快速定性检测设备。
4.1.9 市场应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或要求进行智慧建设或改造升级,满足智慧农贸 市场的要求。
4.2.1.2 市场建立的智慧系统应能实现视频监控,信息传输、存储、查询、数据交互等功能,采用的 软件平台界面友好、使用方便,硬件与软件兼容实现各子系统间能互联互通。
c) 显示屏 (拼接显示屏,摊位显示屏,LED 显示屏、触摸显示屏) ;
4.2.1.4 市场应具备带宽不低于 20M 的互联网接入,并实现移动通信、WiFi等信号的全覆盖,满足智 慧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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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1.5 市场宜具备以下(但不限于)智慧系统软件、接口及数据格式建设,满足农贸市场的智慧化:
b) 接口:系统宜提供 Socket 或 Web Service 的接口;
c) 数据格式:应支持xml 和 json 格式,满足不同数据格式的交互。
4.2.1.6 市场应能通过物联网,按 GB/T 35873 的规定实现对市场信息的采集、控制与信息、数据的共
享 |
经营业务系统通过智慧设施设备的连接,应能实现以下 (但不限于) 的内容:
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市场内的显示屏或移动终端,应能发布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制度,市场布局、 经营户摊位信息,商品、价格、食品安全检测等信息。
物联感知系统通过视频监控、追溯电子秤、快速定性检测设备、移动终端等智慧设施设备获取相关 数据,应能实现智慧管理。
移动管理系统通过移动终端,应能实现以下 (但不限于) 功能:
c) 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发表意见与建议,对服务进行评价或投诉;
质量追溯系统通过消费者所消费凭据上的条码或二维码,应能实现在移动终端或在市场内的触摸显 示屏上进行以下 (但不限于) 信息查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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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3.1.3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视频实时远程观看和监控,支持视频文件的自动保存、回放和检索, 其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 d。
4.2.3.2.1 市场移动网络应能满足智慧设施设备的信息交换与传输。
4.2.3.2.2 市场应具备下列形式的移动网络覆盖,满足手机、掌上电脑或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的使用:
a) 公网 (外网) :能可以直接使用与访问的网络;
b) 专网 (内网) :内部建立的局域网络或办公网络,访问外网需要相应的安全隔离设备和措施。
4.2.3.3 WiFi
市场应配备公共WiFi,信号应全部覆盖经营场所,经认证后免费接入互联网。
4.2.3.4 显示屏
4.2.3.4.1 市场宜在经营场所外、经营场所通道上方设置显示屏,方便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或导引, 显示屏应能滚动发布以下 (但不限于) 信息:
a) 市场基本信息;
b) 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c) 菜品检测信息;
d) 通知性信息;
e) 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等。
4.2.3.4.2 市场宜在经营场所的公共区域设置服务触摸屏,通过网络可连接到浙江省农贸市场综合监 管平台自助查询系统,能查询下列 (但不限于) 信息:
a) 市场简介;
b) 市场荣誉;
c) 摊位总数及摊位布置电子图;
d) 市场简讯;
e) 市场管理制度;
f) 参考价格查询;
g) 定性检测 (包括当天检测总批次) ;
h) 食品安全知识;
i) 预警信息;
j) 消费评价;
k) 电子巡更及市场管理人员公示;
l) 食品追溯等。
4.2.3.4.3 市场应在经营户摊位上方设置摊位显示屏,显示下列 (但不限于) 信息内容:
a) 摊位号、姓名、手机号、类别及信用等级标识;
b) 精细化管理预加扣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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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3.5.1 市场经营户应配备符合 SB/T 11124 要求的追溯电子秤,其功能包括 (但不限于) 以下:
d) 与移动终端相连实现市民卡、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支付;
4.2.3.5.2 追溯电子秤应能与市场智慧系统联接,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与交换。
市场应结合自身特点,配备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检测和辅助设备,检测设备应具备不少于 8 种检测 项目。
市场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手机支付、POS 机等移动终端,实现市场智慧支付。 4.2.4 广播和视频
市场应具备广播和视频播放系统,及时为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信息、应急处置等服务。
市场组织机构、管理制度、岗位职责、商品准入、快速定性检测、证照、价格、计量、消费维权等 管理按DB33/T 592-2015中12.1~12.9的规定执行。
5.2.1 市场应根据智能系统岗位设置需要,配备以下 (但不限于) 人员:
5.2.2 市场根据智慧农贸市场的特点,应建立智慧系统运维制度、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及智慧系统 使用培训制度等。
5.2.3 智慧系统宜实现对以下 (但不限于) 情况进行管理:
5.2.4 快速定性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与保管,检测试剂应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,并在保质 期内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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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.5 快速定性检测结果应及时录入或自动上传智慧系统,并能通过智慧系统进行查询。
5.2.6 市场销售商品的价格可以通过智慧系统由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与管理,或由经营户自行进行调整, 并实时进行同步与显示。
5.2.7 市场应按 GB/T 33659-2017 中 5.1 的要求进行追溯电子秤的配置,摆放应平稳、扎实,接线插 座要牢固,显示信息应方便消费者察看。
5.2.8 市场对追溯电子秤实施统一釆购、统一维护、统一检定。对使用的追溯电子秤采用 500g(±25mg) 巡查专用砝码进行定期巡查,确保追溯电子秤在检定合格周期内正常使用。
5.2.9 市场用水、用电系统等应能与智慧系统联网,实现数据同步。对用水、用电实行一户一表,并 采用集中远程自动抄表与结算。
5.3.1 市场应按 DB33/T 592-2015 中 12.10 的要求开展对经营户的诚信经营管理。
5.3.2 市场宜建立经营户证照、技能证明、商品进货信息及诚信记录等电子档案,作为服务评价系统 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。
5.3.3 经营户应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与诚信经营意思, 自觉抵制欺诈、违规经营、偷税、漏税、欠税 等情况的发生。
5.3.4 市场依据经营户信用评价细则开展信用等级评价,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在摊位显示屏上。
5.3.5 市场宜开展优秀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。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,情节严重的, 可以清退出场。
5.4.1 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相应从业资格,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 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,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,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。
5.4.2 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。
5.4.3 市场应建立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与培训制度,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、消防等 相关知识的培训。